检察机关主导的行政公益诉讼, 自2015年开始试点直至如今全面展开, 仅仅历经十年时间, 就从制度探索迈向了成熟定型。它最初的设立旨在应对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状况, 而如今已然变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推进力量。回溯这段发展历程, 可以清楚地察觉到一条从个别案例突破进而到整个体系完善的演变轨迹。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至今的实践成效
在试点刚开始的最初阶段的时候, 检察机关小心翼翼犹如摸着石头过河, 处理经办的大多很多都是生态环境以及和资源保护这个领域范围之内的案件。就好像比如说云南某个地方当地的检察机关针对于矿山违规开采这种情况提起的公益诉讼一样, 这起到的作用可不单单仅仅是让受害惨遭损害的山体成功得到了修复而已, 除此之外还进一步推动促使了当地政府出台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相关的办法。像这样的这类案件所具备拥有的价值意义就在于此, 它成功打破破除的是“公共利益无人管并且没人去理会”这样一种陷入困境的局面, 使得让行政机关清楚认知意识到, 倘若不作为同样一样是要承担担负法律责任后果的。
伴随实践的不断深入, 案件的范围当下正持续拓展变宽,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以及英烈权益维护这类领域后来陆续被纳入监督视野, 部分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然着手探索诉前程序, 凭借检察建议去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数据表明, 绝大多数的案件于诉前阶段便已然解决了问题, 实际上真正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比例不足一成, 这样一种“以诉促改”的模式, 既达成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又实现了对司法资源的节约, 完成这样的成果。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至今面临哪些挑战
制度的推进, 可不是一路顺畅毫无阻碍的。基层的检察机关, 普遍都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这样的困境, 在办理那些涉及规划、环保等领域的案件之时, 常常是需要借助外部专家的意见才行。部分的行政机关, 对公益诉讼有着抵触的情绪, 觉得这是在“找茬”, 如此一来, 导致调查取证这个环节, 阻力是比较大的。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机制, 还不够健全, 像流域治理、大气污染这类跨界的问题, 仅仅依靠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 是很难做到有效应对的。
相关配套制度, 正于磨合进程里加以完善。其中涵盖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鉴定评估标准等细则, 而各地在执行时, 所采用的尺度并不相同。部分地方构建起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另外一些地方则将其纳入财政统筹范畴, 这种操作层面出现的 difference,对制度的统一性造成了影。最高检在近些年所颁布的办案指南以及典型案例, 正一步步对这些分歧予以弥合,然而距离达到完全成熟的地步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至今, 仍旧存在着一段距离。
这十年间,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起来, 从最初没有到逐渐存在, 又实现了由较弱变至更强的状态,而它核心价值是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至今, 使得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被激活了。它让那种公共利益受损却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变作了过去, 还促使行政机关由害怕当被告转变为害怕不履行作为的职责。制度在成长里出现的问题, 正好是下一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起始点。随着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这项制度将会释放更为巨大的治理效能。
